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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劉紘驊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辰、劉鍵銓之遺產管理人李易璋律師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0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