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70號原 告 天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聖文原 告 崇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岱宸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東岱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5,500元(9375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