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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悅齊不動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冠群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被 告 石洪玉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另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6.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及磚造圍牆(面積及位置俟測量後更正)拆除,並將該部分之系爭土地騰空返還與原告及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按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交易價額計新臺幣(下同)82萬505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15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萬3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16.5㎡=82萬50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82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