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楊銀明
柯宗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思薇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