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許閔甄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等人間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