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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佑佐即東洋電器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5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3,7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