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施懷被 告 台灣廣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興益被 告 邱世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04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147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54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萬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附表(幣別:新臺幣):
請求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金額 1,975,173元 利息 114年5月24日 114年12月18日 (209/365) 4.87% 55,080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5日 114年12月18日 (177/365) 0.487% 4,665元 846,501元 利息 114年5月23日 114年12月18日 (210/365) 4.87% 23,718元 違約金 114年6月24日 114年12月18日 (178/365) 0.487% 2,010元 合計2,907,147元(計算式:1,975,173元+55,080元+4,665元+846,501元+23,718元+2,010元=2,907,1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907,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