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歐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宏吉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