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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王佳慧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曜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