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方永旭被 告 張雅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