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楊金源
王清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被 告 楊輝玉
林美秀陳水上陳順隆楊來標
楊來添楊仁良楊樹木李秋玲楊銘全楊憲勳楊貴后楊金海楊永輝楊林麗容楊王碧
楊樹源楊月好
楊文成
楊輝龍
莊椀婷莊家和楊麗華楊東益
楊邱阿雲楊玲琴楊東興楊錕沺楊玉米
黃建成楊聯瑞陳火成楊陳綉蓮楊成財
林秀美
宋建仲
陳明鶴
陳炳賀張文龍
陳健輝陳木籐楊榮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28項為請求如附表所示被告應將各自占用如附表所示面積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交易現值,而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距原告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訴前2年內,查無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或相仿之鄰地實價登錄交易紀錄,爰以系爭土地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其價額之認定基準。準此,系爭土地115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8,099,640元(計算式:46,000×3,654.34=168,099,6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4,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應一併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全份第一類登記謄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編號 被告 占用土地 (臺中市烏日區長壽段) 起訴狀附圖編號 面積(㎡) 1 楊輝玉 259地號土地 1 290.25 2 林美秀 259、259-1地號土地 2 75.24 3 陳水上 259、259-1地號土地 3 55.01 4 陳順隆 259、259-1地號土地 5 300.83 5 楊來標 259地號土地 6 49.26 6 楊來添 259地號土地 7 99.83 7 楊仁良、楊樹木、李秋玲、楊銘全 259地號土地 8 509.09 8 楊憲勳、楊貴后 259地號土地 8 509.09 9 楊金海、楊永輝、楊林麗容 259地號土地 9 114.38 10 楊王碧、楊樹源 259地號土地 10 107.44 11 楊月好 259地號土地 11 119.11 12 楊月好、楊文成、楊輝龍 259地號土地 11之1 43.64 13 莊椀婷、莊家和、楊麗華 259、263、264地號土地 12 228.23 14 楊東益、楊邱阿雲、楊玲琴、楊東興 259地號土地 12之1 134.41 15 楊錕沺 259地號土地 15 106.78 16 楊玉米、黃建成 259地號土地 16 96.2 17 楊玉米、黃建成 259、264地號土地 17 97.52 18 楊聯瑞 259、263、264地號土地 18 84.3 19 陳水上、陳火成 259地號土地 19 122.98 20 陳水上 259地號土地 20 27.44 21 楊陳綉蓮 259地號土地 21 46.61 22 楊成財 259地號土地 23 9.92 23 林秀美 259地號土地 24 41.98 24 宋建仲 259、259-1地號土地 A 98.51 25 陳明鶴、陳炳賀 259、264地號土地 B 49.92 26 張文龍 259地號土地 C 123.31 27 陳健輝、陳木籐 259地號土地 D 3.31 28 陳榮華 259、259-1地號土地 F 109.75 合計 3,65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