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蔡佩芸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采蓁、森多俐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森多俐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9,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洪采蓁應給付原告749,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3項主張前2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者,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核原告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且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749,9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