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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7號原 告 劉佳佳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璧君間請求返還房屋及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建物及所座落之土地(下稱系爭房地)予原告,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而為核定。惟本件起訴狀內未檢附系爭房地價值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房地之標的價額(如: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之費率計算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及土地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