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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黃自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培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登記被告名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同段5625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依系爭土地之最新公告現值與面積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再加計系爭建物114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新臺幣19萬8700元後之總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