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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4號原 告 黃自達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被 告 黃培芳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萬3370元(6萬200X652X498/10000+19萬8700,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