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高鐵之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于翔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吳春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而佔用其社區公用空間、違法並違反規約變更外牆、欠繳管理費,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一樓南側之房屋外牆上如起訴狀附圖一所標示之鋁格柵、二樓東南側如起訴狀附圖二所標示之冷氣室外機、管線及鐵架拆除遷移,並將原於牆面鑽設之孔洞或破裂之磁磚修復。㈡被告應將系爭建物二樓西側之房屋外牆上如起訴狀附圖三所標示之冷氣室外機、管線、鐵架;及起訴狀附圖四所標示之天花板拆除遷移,並將原於牆面鑽設之孔洞或破裂之磁磚修復。㈢被告應將系爭建物一樓北側如起訴狀附圖五所標示之落地窗回復為原建商設計之樣式(另查報)。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7,732元,及其中91,732元部分自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清空如上開第㈠、㈡項分別如附圖一、二、三所示範圍之佔用物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10,000元。」經查:
㈠原告上開第㈠、㈡項聲明均係請求被告拆除所佔用社區公共空
間之物並回復原狀,其就該訴訟標的即受有免於自行拆除上開佔用物之利益,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拆除之費用為準(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一】第35 則法律問題之研究意見參照),惟原告並未提出拆除上開佔用物之費用金額暨相關證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補正,以核定其上開第㈠、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而此部分於原告為上開補正前尚屬不能核定,爰暫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
㈡又查,原告上開第㈢項聲明具有增益或保全原告社區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財產之作用,故應為財產權訴訟,惟若勝訴而得以增益或保全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財產所生客觀利益尚無法具體計算,應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617號裁定意旨參照),爰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核定原告上開第㈢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㈢另查,原告上開第㈣項聲明前段請求金額為363,349元(計算
式如附表二所示);其後段請求金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12日)為3,590,000元(計算式:l0,000元×359日)。
㈣從而,原告上開第㈠、㈡、㈢、㈣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
,253,349元(計算式:1,650,000元+1,650,000元+363,349元+3,5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如原告具狀陳報補正前述二、㈠所示之事項,則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
三、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慧附表一:
編號 欠繳管理費月份 金額(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1 114年1、2月 15,372 10 114年3月1日 2 114年3、4月 14,872 10 114年5月1日 3 114年5、6月 15,372 10 114年7月1日 4 114年7、8月 15,372 10 114年9月1日 5 114年9、10月 15,372 10 114年11月1日 6 114年11、12月 15,372 10 115年1月1日 合計 91,732附表二: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 357,732 1 利息 15,372 114年3月1日 115年3月12日 (1+12/365) 10 1,587.74 2 利息 14,872 114年5月1日 115年3月12日 (316/365) 10 1,287.55 3 利息 15,372 114年7月1日 115年3月12日 (255/365) 10 1,073.93 4 利息 15,372 114年9月1日 115年3月12日 (193/365) 10 812.82 5 利息 15,372 114年11月1日 115年3月12日 (132/365) 10 555.92 6 利息 15,372 115年1月1日 115年3月12日 (71/365) 10 299.02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617 合計 36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