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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顏銘星訴訟代理人 蘇珮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國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