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許晋睿被 告 林沛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⒈兩造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7011.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4)及其上同段1792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0號7樓之2)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撤銷。⒉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4月13日,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經核原告請求撤銷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目的均為使系爭不動產回復為原告所有,經濟上目的同一,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已足。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據系爭57-1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職權調取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310元【計算式:(7011.4㎡×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2,600元/㎡×權利範圍184/100000=936,610元)+(系爭建物課稅總現值762,700元)=1,699,31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