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光點創研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貴蘭訴訟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如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