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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黃烱輝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複 代 理人 牟君志律師被 告 黃木欽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拆除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東側及西側地上物(以地政現場實測為準)後,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予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99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上開地上物返還上開土地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予原告。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上開地上物返還上開土地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萬1832元予原告原告陳明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3155.28平方公尺,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計算,聲明第1項標的價額為946萬5840元(3155.28平方公尺×3000元=946萬58400元)。聲明第2項標的價額70萬9938元,其餘請求為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聲明第1項、第2項標的價額為1017萬5778元(946萬58400元+70萬9938元=1017萬5778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17萬577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萬00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