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康雅琦
朱金秀被 告 黃建智
黃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85,749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9,6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建智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下稱1037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公同共有;被告黃阿明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土地(下稱1037-10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公同共有;黃阿明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1037、1037-10地號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稅籍名義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原告公同共有。依前揭說明,原告係以一訴主張上開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且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然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1037地號、1037-10地號土地於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600元,土地面積及原告主張之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49,3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編號1、2),加計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核定之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36,4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385,7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美怡附表:
編 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 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832 平方公尺 127840分之12158 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600元×832平方公尺×12158/127840=2,104,749元 2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31 平方公尺 全部 11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6,600元×231平方公尺=6,144,600元 3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 237.50 平方公尺 全部 136,400元 合 計 8,385,7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