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03號原 告 吳梓綾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3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37,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