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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1號原 告 風秋霞即峻大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富資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1,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