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許雪卿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