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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吳偉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1萬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