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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6號原 告 張沛晴被 告 張宥汝

張文財張明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5,4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803平方公尺民國115年土地公告現值4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10=15,758,220元

二、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348平方公尺民國115年土地公告現值4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10=3,041,520元

三、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031平方公尺民國115年土地公告現值43,7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10=9,010,940元

四、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民國115年土地公告現值元43,7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10=1,730,520元

五、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土地面積76平方公尺民國115年土地公告現值元43,70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10=664,240元

六、總計:15,758,220元+3,041,520元+9,010,940元+1,730,520元+664,240元=30,205,440元(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