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張裕涼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妍、陳立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部分,分別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3,024元、2,443,9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436,942元(計算式:2,993,024元+2,443,918元=5,436,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48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