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陳信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應予補繳。又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未經原告陳信廷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亦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