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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2號原 告 陳信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勝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50元,應予補繳。又本件起訴狀具狀人欄未經原告陳信廷簽名或蓋章,起訴不合程式,亦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