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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賴佳瑄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建邑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4,000元(計算式:398000+456000=85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自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