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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林昱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良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5年1月12日,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收款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3,1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36萬6,032元) 1 利息 236萬6,032元 114年2月7日 115年1月12日 (340/365) 4.4% 9萬6,974.9元 2 違約金 236萬6,032元 115年1月8日 115年1月12日 (5/365) 0.44% 142.61元 小計 9萬7,117.51元 合計 246萬3,15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