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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盧昕宜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侃諺、游樹比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