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新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朝雄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順泰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431,452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