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3號原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被 告 林琇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孳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澳幣3萬6539.4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時115年3月20日臺灣銀行賣出澳幣現金匯率23.06元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84萬2599元(澳幣3萬6539.43元×23.06元=84萬2599元)。加計自114年11月2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9日止利息1萬3735元,合計85萬6335元(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5萬6335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4萬2,599元) 1 利息 84萬2,599元 114年11月21日 115年3月19日 (119/365) 5% 1萬3,735.52元 小計 1萬3,735.52元 合計 85萬6,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