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捨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啓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5,891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5,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