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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麥哲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6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10,95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26止之利息、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24,95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4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外,尚應補繳32,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2,710,950元 1 利息 2,710,950元 114年10月17日 115年1月26日 1.68% 12,727.35元 2 違約金 2,710,950元 114年10月17日 115年1月26日 0.168% 1,272.74元 小計 14,000.09元 合計 2,724,95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