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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3號原 告 本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雄被 告 昇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欣怡上列原告與被告昇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