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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鍾孟儒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李育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