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1號原 告 張勝和被 告 張永良
張勝棋張勝銓張瑞眞謝文杰謝勝昌陳謝翠美謝勝國林奕志林奕任張勝義張玲瑜張勝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南簡段68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而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91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7+50㎡)×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8,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房屋課稅現值300,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599,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