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5號原 告 陳碧玉
陳芃蓁即陳碧霜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翰律師
廖友吉律師被 告 巫知霖上開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560,674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516元,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原告雖稱本院114年度補字第761號裁定以房屋課稅現值為據,主張系爭建物依課稅現值計算等語,然房屋課稅現值為稅捐機關課稅之依據,究非實際交易之價格,在有相近地段標的交易價額可查時,本院認為仍以實價登錄所查得之資訊較為可採。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考與系爭建物相同透天厝型態之鄰近同街222巷15號於起訴前之114年4月25日之最新交易價值為總價新臺幣(下同)3850萬元,其中建物為2600萬元,該建物總面積283.03平方公尺計算,即每平方公尺91,863元(計算式:2600萬元÷283.03≒91,8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為據,依系爭建物面積169.39平方公尺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60,674元(計算式:91,863×169.39≒15,560,67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51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