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黃奕雯訴訟代理人 黃奕鑫被 告 八月小確幸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妤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八月小確幸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5年1月10日召開之八月小確幸社區第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2關於「修改規約第24條第8項決議案」之決議無效或應撤銷,並確認依該決議授權制定之「八月小確幸社區承租入住管理辦法」為無效(先位之訴、第1備位之訴),或請求確認八月小確幸社區第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2關於「修改規約第24條第8項決議案」之決議案所制定之「八月小確幸社區承租入住管理辦法」中之第3條第2項、第4條、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13條第4項及關於保證金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2項、第13條等從屬性條款,無效(第2備位之訴)。經核原告所提先位之訴、第1備位之訴、第2備位之訴,非因親屬身分關係而為主張,自屬財產權範圍。前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且原告就前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亦難認定,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應以165萬元定之。又第1備位之訴、第2備位之訴與先位之訴之訴訟目的一致,互相競合,不另計標的價額。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補提委任訴訟代理人黃奕鑫之委任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