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勝芳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鍾玉春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勳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68號原 告 勝芳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鍾玉春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勳信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