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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唐曉旭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被 告 徐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表明具狀人為原告,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

二、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已逕送達被告之雙掛號回執。

四、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須遵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