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朱桂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朱桂蘭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