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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3號原 告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炫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