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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豪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忠泰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羅士傑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昌霖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1,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