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葉淇錩被 告 嚴年麒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年麒、嚴姓男子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記載嚴姓男子之完整姓名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主張債權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低於其請求撤銷及塗銷贈與登記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97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價額,爰核定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陳報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系爭房地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即嚴姓男子之完整姓名、住址;另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2份。如原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