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9號原 告 張天音

張芝瑜張子洋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蔡竺君被 告 郭鎵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張嘉城之全體繼承人即原告公同共有。則就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而經本院參酌原告主張購買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並提出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之買賣價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下石碑 664 83 全部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433 華美西街二段485巷58弄16號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1層 49.5 全部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