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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14號原 告 綠的新創控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信博訴訟代理人 袁義昕律師被 告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8,93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45萬元,及其中2,000萬元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6萬6,438元【計算式:21,450,000元+20,000,000元×6/365(即115年1月6日至起訴前一日115年1月11日)×5%=21,466,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9,43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1萬8,93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