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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0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徐立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185元、40萬3143元,及分別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710%、15.80%計算之利息。其中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2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昕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8萬185元 利息 114年12月10日 115年1月6日 (28/365) 15.710% 966元 2 40萬3143元 利息 114年12月4日 115年1月6日 (34/365) 15.800% 5933元 小計 6899元 合計 49萬227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