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趙渝萍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元,應繳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